您的位置:首页 > 海北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海北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北州林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北州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

     (三)服务承诺。主要包括:基本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度、监督问责制度等。

     (四)部门预算。主要包括: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

     (五)部门文件。主要包括:全年宜公开的文件。

     (六)重点工作。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工程领域诚信体系。

     (七)执法公开。

     (八)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海北州林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获取形式

      本机关在海北州林业局局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在局办公室领取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海北州林业办公室                               

      办公地址: 西海镇团结巷65号  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至6:00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708643611        传真: 09708643611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